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2174号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号北大综合楼三层092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怡,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文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长江东路126号1号楼西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园,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文郑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该域名qianweifegn.com项下“觉世双椒”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站链接;
2.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4.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整;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批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8年2月27日起发布并施行。
《意见》称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人民法院应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原告与相关方在第30、43等类别上注册了“觉世双椒”图形及文字商标,是该图形及文字商标的相关权利人。
原告觉世双椒在传统麻辣香锅做法上改良升级,混合中草药二十余种,把麻、辣、鲜、香混一锅融为一体,辣而不燥,鲜而不腻,提升食材口味同时调理身体,好吃不上火。
截止2019年3月,原告觉世双椒门店超过20家,遍布福州、厦门、宁德、泉州、龙岩等地,在行业内和消费者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百度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觉世双椒”注册商标设为百度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觉世双椒麻辣香锅加盟”,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竟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香锅加盟”。
经查,该网站自2017年11月设立,已长达近2年之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的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更是严重违法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郑州文郑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郑州文郑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且被告也未在福州市鼓楼区辖区内实施过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福州市鼓楼区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张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本院认为,因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专门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发[2019]70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故被告郑州文郑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州文郑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