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1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特易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J2,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镇七圩新生街。
经营者:蔡云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特易购物中心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