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高奕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园姬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林延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南市善化区溪美里溪尾72-36号。
法定代表人:蔡子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保,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高奕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福隆公司以与高奕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高奕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4元,减半收取3287元,由江阴市高奕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