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江区科美电器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中心市场80、112号铺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XLPG415。
经营者:袁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蓬江区科美电器店(以下简称科美电器店)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TCL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0)粤0703民初11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蓬江法院经审查,以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本案应由蓬江法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科美电器店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科美电器店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理由:科美电器店经营者袁雄户籍所在地位于湖北省监利县,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监利法院)管辖。
袁雄因疫情影响,返回老家后无法抽身参加诉讼,本案由监利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蓬江区,故蓬江区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
蓬江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科美电器店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科美电器店提出将本案移送监利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