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2号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炫前线服饰商行,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吉庆街118号。
经营者李浩。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炫前线服饰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