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7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怿怿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陈春公路XXX号。
经营者:陈晨。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怿怿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