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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家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46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家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家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463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11276Q。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枞,男,199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杨,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佳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王家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被告王家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淘宝公司立即断开侵权链接;

判令王家枞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2、判令王家枞赔偿希佳公司100000元(包括希佳公司调查、制止王家枞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

3、判令王家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希佳公司确认链接已断开并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判令王家枞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希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9年1月1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20172169××××.6,此专利权迄今有效。

希佳公司经初步调查发现,王家枞经营的网店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将生产的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

希佳公司通过公证保全的形式,对王家枞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并制作公证书。

希佳公司认为,王家枞的行为已侵犯了希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2、淘宝公司在希佳公司投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3、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希佳公司对淘宝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希佳公司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家枞答辩称:1、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被诉侵权产品系从“苍南县金威凯工艺礼品厂”购进的,且已在起诉前售完,此后未再购进,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2、王家枞对被诉侵权产品可能构成侵权并不知情,无主观过错,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不确定,希佳公司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

4、鉴于希佳公司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其放弃的范围内,王家枞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5、王家枞获利不足千元,希佳公司诉请金额过高。

综上,请求驳回希佳公司对王家枞的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8日,希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19年1月18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72169××××.6,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希佳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7-10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包括壳体、驱动装置、脚皮打磨装置及脚皮灰尘收集装置;

所述驱动装置、脚皮打磨装置及脚皮灰尘收集装置匹配安装于壳体内,该脚皮打磨装置及脚皮灰尘收集装置通过驱动装置来实现脚皮打磨及脚皮灰尘收集的同步进行。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电机(11)、驱动电源(12)、按钮开关(13)及驱动轴(14);

所述驱动电机(11)、驱动电源(12)及按钮开关(13)三者之间匹配串联,所述驱动轴(14)与驱动电机(11)相匹配传动联接。

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还包括充电插口(15),所述充电插口(15)通过电路板(16)与驱动电源(12)相匹配联接;

所述驱动电机(11)、驱动电源(12)及按钮开关(13)三者也是通过电路板(16)相匹配串联。

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脚皮打磨装置包括支撑轴(21)及蘑菇状打磨片(22);

所述支撑轴(21)的一端与驱动轴(14)相匹配传动联接,该支撑轴(21)的另一端与蘑菇状打磨片(22)的轴杆相匹配传动联结。

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蘑菇状打磨片(22)的轴杆与支撑轴(21)的一端为可拆卸式卡接。

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脚皮灰尘收集装置包括离心叶轮(31)及滤网收集仓(32);

所述离心叶轮(31)同轴固定套接于驱动轴(14)的中间,该离心叶轮(31)周边的壳体上均匀设置众多贯通外部的出气孔(431);

所述滤网收集仓(32)分布于离心叶轮(31)及蘑菇状打磨片(22)二者之间,该滤网收集仓(32)通过滤网与壳体内安装离心叶轮(31)的腔室相通,滤网收集仓(32)与蘑菇状打磨片(22)相匹配贯通。

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脚皮打磨装置还包括行星齿轮(23),所述支撑轴(21)通过行星齿轮(23)与驱动轴(14)相匹配传动连接,该支撑轴(21)通过行星齿轮(23)降低驱动轴(14)传递过来的旋转速度。

权利要求9为: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驱动安装座(41)、驱动保护壳(42)、离心保护壳(43)及打磨保护壳(44);

所述驱动保护壳(42)匹配固定于驱动安装座(41)的一端并形成一个驱动安装腔(45),所述驱动装置匹配固定安装于驱动安装腔(45)内,所述按钮开关(13)设置于驱动保护壳(42)的外壁上,所述驱动轴(14)贯穿驱动安装座(41)后从其的另一端伸出;

所述离心保护壳(43)的一端与驱动安装座(41)的另一端相匹配连接,该离心保护壳(43)的另一端与滤网收集仓(32)的滤网面相匹配连接;

离心保护壳(43)、驱动安装座(41)及滤网收集仓(32)三者围成一个离心腔室(46);

所述离心叶轮(31)匹配固定套接于离心腔室(46)内的驱动轴(14)上,该离心叶轮(31)周边的离心保护壳(43)上均匀设置众多贯通外部的出气孔(431);

所述打磨保护壳(44)与滤网收集仓(32)的无滤网一端相匹配连接,所述脚皮打磨装置匹配安装于打磨保护壳(44)上,所述蘑菇状打磨片(22)暴露在打磨保护壳(44)的外面,且蘑菇状打磨片(22)周边的打磨保护壳(44)上设置有贯通滤网收集仓(32)的孔洞。

权利要求10为: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还包括打磨保护盖(47),所述打磨保护盖(47)与蘑菇状打磨片(22)相匹配套接并与打磨保护壳(44)相匹配可拆卸卡接。

涉案专利说明书0021段和0029段记载“本实用新型在磨脚器中增设一个脚皮灰尘收集装置,使得人们在用本产品打磨脚部死皮时可以及时收集被打磨出来的脚皮灰尘,有效避免脚皮灰尘到处飘扬,节省人们后后续清理的过程,省时省力又清洁干净”;

第0030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驱动装置通过开关控制驱动电机的开启,并通过驱动轴的输出”;

第0032段记载了“支撑轴21的一端与驱动轴14相匹配传动联接,该支撑轴21的另一端与蘑菇状打磨片22的轴杆相匹配传动联结”。

2019年5月8日,希佳公司向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希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嘉晖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进入淘宝网名称为“魅莉无限店”的店铺,点击名为“飞利浦电动修脚器充电式自动磨脚皮去脚皮死皮刀老茧磨脚”的产品链接,展示页面显示已售4件,销售页面显示价格71.94元,累计评论2,有库存,在线购买了该产品1件支付71.94元,收货人信息为: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凤山街道新建路18号浦发银行(萝卜收)134××××6709。

2019年5月15日,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胡嘉晖签收韵达快递包裹1件,拆开后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公证人员重新封存后交胡嘉晖保管。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胡嘉晖登录淘宝网查看前述交易订单并确认收货,显示物流信息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3957740439435。

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为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浙余证民字第974号、979号、980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有电动磨脚器1件,产品及外包装上无制造商信息,王家枞确认实物上所载物流信息与其发货物流信息一致。

另查明,王家枞的淘宝后台账户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共销售5件,销售起始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其销售订单共有5笔,分别为:(1)订单号277843876239086796,数量1,创建时间2019年5月8日,运单号:韵达快递3957740439435,收货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2)订单号427092386406685733,数量1,创建时间2019年4月29日,运单号:圆通速递821206777337,收货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3)订单号421208929632891634,数量1,创建时间2019年4月24日,运单号:圆通速递821206776813,收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4)订单号419391457414642322,数量1,创建时间2019年4月23日,运单号:圆通速递821206773464,收货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5)订单号418093152759009254,数量1,创建时间2019年4月22日,物流信息:圆通速递821009663509,收货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对于上述销售订单,王家枞提供了其向1688网站通过“一件代发”方式采购的交易记录,分别为:(1)2019年5月8日,王家枞在1688网站上向供应商“义乌市臻锋电子商务商行”购买了一款电动磨脚器,价格34元(含运费),物流信息:韵达快递3957740439435,收货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2)2019年4月29日,王家枞在1688网站上向供应商“苍南县金威凯工艺礼品厂”购买了一款电动磨脚器,价格34元(含运费),物流信息:圆通速递821206777337,收货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3)2019年4月18日,王家枞在1688网站上向供应商“苍南县金威凯工艺礼品厂”购买了一款电动磨脚器,价格34元(含运费),物流信息:圆通速递821206776813,收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该笔订单显示交易关闭后又重新补发。

(4)2019年4月23日,王家枞在1688网站上向供应商“苍南县金威凯工艺礼品厂”购买了一款电动磨脚器,价格39元(含运费),物流信息:圆通速递821206773464,收货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5)2019年4月22日,王家枞在1688网站上通过阿里旺旺向供应商“苍南县金威凯工艺礼品厂”购买了1款产品,物流信息:圆通速递821009663509,收货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以上事实,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淘宝及1688网站交易截图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72169××××.6的“一种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希佳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如侵权成立,王家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进行比对。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希佳公司明确以权利要求1-5,7-10作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构成相同。

王家枞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7-10相比,存在如下不同:1、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脚皮灰尘收集装置”;

2、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实现脚皮打磨及脚皮灰尘收集的同步进行”;

3、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特征“驱动电机(11)、驱动电源(12)及按钮开关(13)三者也是通过电路板相匹配串联”。

王家枞对其他技术特征比对无异议。

针对上述异议,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1.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脚皮灰尘收集装置”。

希佳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公开了脚皮灰尘收集装置,其可以用于收集脚皮灰尘,构成相同侵权。

王家枞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虽然有灰尘收集装置,但不能收集灰尘,庭审演示过程中利用被控侵权产品打磨泡沫的过滤网上吸附有泡沫屑,故不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脚皮灰尘收集装置,该装置用于脚皮灰尘的收集。

被控侵权产品中公开了脚皮灰尘收集装置,其包括离心叶轮和滤网收集仓,该滤网收集仓通过滤网与壳体内安装离心叶轮的腔室相通。

根据庭审过程中被控侵权产品打磨泡沫的演示可知,打开开关,在离心叶轮高速旋转抽离空气产生负压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打磨掉的泡沫随同空气一起吸入滤网收集仓内,打开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可以看出过滤网上吸附有泡沫屑,通过过滤网的过滤把泡沫集中留在其内,进而可以随时拆卸过滤网收集仓来清理,方便又实用,因而被控侵权产品中公开的脚皮灰尘收集装置的结构和功能与涉案专利限定的灰尘收集装置相同,二者均是为了收集脚皮灰尘,故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脚皮灰尘收集装置”。

2.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实现脚皮打磨及脚皮灰尘收集的同步进行”。

希佳公司认为,根据庭审演示,可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能够实现脚皮打磨和脚皮灰尘收集的同步进行,构成相同侵权。

王家枞认为,根据庭审演示,被控侵权产品中同步进行未能实现,不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脚皮打磨和脚皮灰尘收集同步进行,说明书0021段和0029段明确记载了“本实用新型在磨脚器中增设一个脚皮灰尘收集装置,使得人们在用本产品打磨脚部死皮时可以及时收集被打磨出来的脚皮灰尘,有效避免脚皮灰尘到处飘扬,节省人们后后续清理的过程,省时省力又清洁干净”,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驱动装置通过开关控制驱动电机的开启,并通过驱动轴的输出”、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了“支撑轴21的一端与驱动轴14相匹配传动联接,该支撑轴21的另一端与蘑菇状打磨片22的轴杆相匹配传动联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脚皮打磨和脚皮灰尘收集同步进行”是指打磨出脚部死皮后及时将打磨出来的脚皮灰尘收集至脚皮灰尘收集装置。

被控侵权产品中公开了脚皮灰尘收集装置,在当庭的演示过程中,打开被控侵权产品的按钮开关,驱动装置控制驱动电机开启,离心叶轮和打磨片均被驱动,打磨片能够实现对脚皮的打磨,离心叶轮的高速旋转能够及时将打磨下来的脚皮灰尘随空气一起吸入滤网收集仓内,实现及时将打磨出来的脚皮灰尘收集至脚皮灰尘收集装置,故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实现脚皮打磨及脚皮灰尘收集的同步进行”。

3.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特征“驱动电机(11)、驱动电源(12)及按钮开关(13)三者也是通过电路板相匹配串联”。

希佳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了实现其功能,电机、电源和开关必然是串联连接,并联连接的方式不能实现,构成相同侵权。

王家枞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采用串联或并联不清楚,无法确认,希佳公司未说清楚并联连接是否能够实现,不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驱动电机、驱动电源及按钮开关三者也是通过电路板相匹配串联”,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驱动装置通过开关控制驱动电机的开启,并通过驱动轴输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可以确定涉案专利中驱动电机、驱动电源及按钮开关三者匹配串联,通过按钮开关使得驱动电源为驱动电机供断电,从而控制驱动电机的开启。

被控侵权产品中公开了驱动电机、驱动电源及按钮开关,在当庭演示过程中,通过按钮开关可以控制驱动电机的开启,而驱动电机的驱动需要驱动电源供电,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被控侵权产品中驱动电机、驱动电源及按钮开关实现的功能,为了通过按钮开关控制驱动电机的开启,驱动电机、驱动电源及按钮开关三者必然为串联连接,故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特征“驱动电机(11)、驱动电源(12)及按钮开关(13)三者也是通过电路板相匹配串联”。

另,王家枞还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虽然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8、9和10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涉案专利中灰尘收集在哪不明确;

离心叶轮转速过快会导致皮肤损伤,不能用于人体;

打磨保护壳的目的不明确,不能实现对人体的保护;

保护盖的目的不明确,希佳公司没有陈述死皮的医学概念。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10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已经具有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王家枞在庭审过程中也予以认可。

至于王家枞所称的“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灰尘收集位置不明确,离心叶轮转速过快不能用于人体,打磨保护壳和保护盖的目的不明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已经详细公开了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且上述问题均不在本院侵权审查范围之内。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7-10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落入了专利号为ZL20172169××××.6的“一种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2,本案庭审中,希佳公司明确指控王家枞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希佳公司提交的实物系经公证证据保全取得,其商品形态与王家枞在淘宝店铺中展示的商品一致,且公证实物的物流信息、收货信息等与网络购物的物流信息、收货信息等均一致,可以证明侵权产品系由王家枞发货,且王家枞亦对此确认,故本院认定王家枞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王家枞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

关于王家枞的合法来源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王家枞提交了其后台所有的销售记录显示其一共销售了5笔订单共计5个,根据王家枞提交的淘宝及1688订单详情页面等证据显示,该5个侵权产品系王家枞向案外人名称为“义乌市臻锋电子商务商行”“苍南县金威凯工艺礼品厂”的1688网站供应商购买,并由案外人直接发货给王家枞的买家,王家枞购买的侵权产品数量、物流公司及运单编号、收货人、收货地址等信息与其销售给买家的信息完全一致,故本院对其销售的产品系从1688网站上通过“一件代发”的模式采购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定王家枞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在希佳公司未举证证明王家枞明知或应知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况下,王家枞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希佳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由于王家枞的行为构成侵权,希佳公司有权要求王家枞支付其为制止本次侵权的合理费用,虽然希佳公司未提交合理维权费用的证据,但结合希佳公司为本案维权申请了三次证据保全公证以及聘请律师出庭的事实,同时鉴于希佳公司就同一侵权产品另案起诉王家枞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考虑到支出的必要性,本院酌定王家枞向希佳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3000元。

关于希佳公司要求王家枞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虽然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有库存,但鉴于王家枞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发货模式并无库存产品,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家枞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72169××××.6的“一种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王家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王家枞负担1150元。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王家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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