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36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俊敏,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俊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