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5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瓦店万佳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邮政局南1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Y。
法定代表人:谷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瓦店万佳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瓦店万佳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浩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人民陪审员 张学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书记员李光磊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