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58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林源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宫尾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江汉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燕,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镜湖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桂芝。
被告:陈桂芝,女,汉族,1956年1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金牛区伊缘康保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西巷31号1栋1层7号。
经营者:龙文安。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林源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桂芝、金牛区伊缘康保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庭前申请撤回对金牛区伊缘康保健用品经营部的起诉,本院已当庭口头裁定准许该申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其与被告揭阳市林源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晓炜审判员 卢树君审判员 洪如玉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张柔凤书记员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