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831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国荣,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国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现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