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1号原告:王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佐一照明灯具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东区9幢18、20号。
经营者:徐海峰,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王磊与被告钟楼区邹区佐一照明灯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召开庭前会议,原告王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被告钟楼区邹区佐一照明灯具商行经营者徐海峰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王磊于2020年6月3日以双方在另案中达成调解协议一并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