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法定代表人:沈抖,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该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9日 涉案专利 “一种在移动终端上提示用户进行触控操作的方法及客户端”发明专利 (专利号20111042××××.2) 关 键 词 撤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原审原告二审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观点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