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1号被执行人:蔡其洋,男,195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蔡其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蔡其洋判处罚金35000元。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6月9日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其洋银行存款21235.7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