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智锋力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州剑湖金城车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智锋力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剑湖金城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剑湖金城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智锋力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汇款166522元至法院账户,该款扣除执行费2362元,余款16416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