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54号之一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津大道5555号。
法定代表人:苏立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市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明,北京市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四层D58室。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明。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