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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众诚品商贸有限公司、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8民初477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众诚品商贸有限公司、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众诚品商贸有限公司;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民初477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迎宾路3号,注册号350824600191998。

经营者:廖茂华,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与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马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在审理过程中,罗马仕公司撤回对北京优众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马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马仕公司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商品。

二、判令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赔偿罗马仕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罗马仕公司系一家设计、销售智能电源产品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以独立自主的产品设计和扁平化的网络直销,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可轻松拥有的高品质产品。

权利人雷桂斌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10月14日取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专用权后,与罗马仕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罗马仕公司获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自成立至今,罗马仕公司一直在移动电源、数据线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2013年罗马仕实现移动电源中国销售量排名第一,成为移动电源热销品牌,“”、“”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为罗马仕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随着罗马仕移动电源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山寨”版移动电源产品充斥市场,损害罗马仕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调查发现,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未经罗马仕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商品,严重损害罗马仕公司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罗马仕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7)深南证字第6793号公证书、2.(2017)深南证字第6792号公证书,3.(2019)厦鹭证内字第03708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19)厦鹭证内字第03710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证明罗马仕公司合法拥有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在注册的有效期限内。

4.(2019)厦鹭证内字第59121号公证书、5.(2019)厦鹭证内字第59122号公证书、6.网络新闻截图、7.百度推广续费合同、8.品友互动效果营销服务协议、9.爱奇艺推广服务合同,证明罗马仕公司使用的“罗马仕”“ROMOSS”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为罗马仕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罗马仕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以维护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0.(2018)厦鹭证内字第35597号公证书、11.侵权公证实物、12.公证费发票,证明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未经罗马仕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犯“罗马仕”、“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

罗马仕公司为公证取证支出侵权产品价款58元及公证费用800元。

因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对罗马仕公司所举证据1-5,10-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其余证据将结合审理情况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雷桂斌于2014年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罗马仕”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9843775号,有效期至2024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

避雷器;

变压器(电);

测量仪器;

电池;

电镀设备;

电弧切割设备;

电热袜;

电容器;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电子日程表;

电熨斗;

动画片;

封塑料用电动器械(包装用);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工业用放射设备;

衡器;

火灾报警器;

集成电路;

计算机;

加油站汽油泵;

假币检测器;

灭火设备;

商品电子标签;

望远镜;

纤维光缆;

眼镜;

遥控仪器;

荧光屏;

邮戳检验器;

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

照相机(摄影);

整流用电力装置;

自动售票机;

自动指示牌(截止)。

雷桂斌于2012年10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ROMOSS”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9843776号,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

电子日程表;

邮戳检验器;

假币检测器;

自动售票机;

加油站汽油泵;

商品电子标签;

封塑料用电动器械(包装用);

衡器;

自动指示牌;

纤维光缆;

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

照相机(摄影);

测量仪器;

望远镜;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半导体;

集成电路;

电容器;

变压器(电);

荧光屏;

遥控仪器;

整流用电力装置;

避雷器;

电镀设备;

灭火设备;

电弧切割设备;

工业用放射设备;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火灾报警器;

眼镜;

电池;

动画片;

电熨斗;

电热袜(截止)。

2017年3月24日,罗马仕公司与雷桂斌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经授权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诉讼、办理公证手续、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授权期限为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018年7月30日,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受罗马仕公司委托,委派工作人员吴萍到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7月31日,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刘某、工作刘文娟随同罗马仕公司指派的购买人员林政年来到福建省武平县,在一家店名显示为“优众诚品”的商店,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林政年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店内购买了罗马仕充电宝一个,并用微信支付价款58元。

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手机进行隐蔽拍摄。

离开商店后,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的物品进行察看、拍照、密封,并将上述密封好的物品交由林政年保管。

经当庭拆封,将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与罗马仕公司移动电源进行比对,封存移动电源外包装上印有“罗马仕”的中文和英文商标,侵权移动电源正面印有英文“ROMOSS”商标,反面印有“罗马仕”汉语商标。

正品“罗马仕”移动电源的外包装上印有防伪标签,防伪标签可以看到放射性的光束,能看到英文“ROMOSS”商标等字样。

正品数据线为灰色,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的是数据线是白色,正品数据线电源端印有“ROMOSS”。

正品的市场售价是99元,本案仿品售价是58元。

当庭拨打侵权产品上的电话服务热线电话400×××7-5548是空号状态。

另查明:1.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属个体工商户,廖茂华系经营者,成立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经营范围为百货、日用品、化妆品批发兼零售。

2.罗马仕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8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付58元。

本院认为,罗马仕公司根据授权依法享有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比对,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销售的被诉侵权移动电源包装盒、说明书及移动电源上使用的“罗马仕”、“ROMOSS”标识与罗马仕公司享有独占使用许可权的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相同,但与罗马仕公司正品移动电源包装不同,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反证证明其销售的是罗马仕公司的产品,因此可以认定为假冒罗马仕公司享有独占使用许可权的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对罗马仕公司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的侵害,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罗马仕公司要求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停止侵权行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罗马仕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因素,以及罗马仕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0元。

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占使用许可权的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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