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15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I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贸易城维力日用杂品店,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贸易城十六区一排29号。
经营者:生守京。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贸易城维力日用杂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