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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32号
案件名称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戴楼工业园区浦楼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明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盛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惠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盛龙公司上诉称: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盛龙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惠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同意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盛龙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盛龙公司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盛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3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凌宗亮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9日 涉案专利 “一种利用摆臂腰形槽实现塞拉门同步运动的机构”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72184XXXX.4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跨区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跨区域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盛龙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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