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河市筱晨服装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炉田村玉泉路9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31RQCY6R。
经营者:陈爱华,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河市筱晨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