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4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浩,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