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04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天明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北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系陆志琴之夫,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天明眼镜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