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刑更140号 罪犯房玉祥,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
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冀0427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房玉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房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房玉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房玉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现已取得考核表扬八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监管干警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房玉祥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房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考虑罪犯房玉祥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房玉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不变。
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