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商城福祥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场所临沂市兰华永安汽车用品城1F80号。
经营者,贾丙春,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贾丙春,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临沂商城福祥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我院(2019)鲁01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临沂商城福祥汽车用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吴昌鲡名称为“垫子(汽车座椅防踢垫)”(专利号ZL20173025××××.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临沂商城福祥汽车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昌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三、驳回原告吴昌鲡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昌鲡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2019)鲁01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临沂商城福祥汽车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昌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商城福祥汽车用品商行、贾丙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贾丙春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除查询到被××人××于××区已被抵押的两套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因被执行人贾丙春名下坐落于临沂市××区的两套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该房产。
2020年6月9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吴昌鲡,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放弃悬赏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贾丙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贾丙春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