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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汕头市澄海区乐通玩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622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汕头市澄海区乐通玩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汕头市澄海区乐通玩具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22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通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后溪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炜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通玩具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6月1日,原告唐光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唐光华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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