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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丽娜、广州另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593号
案件名称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丽娜、广州另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丽娜;广州另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93号原告: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E区JT5565室。

法定代表人:冯一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鹏,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另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66号东8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3门。

原告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另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计3243元,由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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