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93号原告: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E区JT5565室。
法定代表人:冯一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鹏,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另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66号东8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3门。
原告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另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计3243元,由上海互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