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8民初10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号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捌号通信手机维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海山一巷5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N。
经营者:陈创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捌号通信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