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312号罪犯杨柏臣,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辽0203刑初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柏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杨柏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9月30日,罪犯杨柏臣获得表扬奖励3次,另获考核积分300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柏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柏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