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84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韩店镇来运杂货铺,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韩店镇小宋村20号。
经营者:张来鸽。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邹平县韩店镇来运杂货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