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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强与邹平县韩店镇来运杂货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784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784号
案件名称严永强与邹平县韩店镇来运杂货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78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永强;邹平县韩店镇来运杂货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84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韩店镇来运杂货铺,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韩店镇小宋村20号。

经营者:张来鸽。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邹平县韩店镇来运杂货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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