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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海宝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984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海宝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芜湖市海宝文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984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海宝文化用品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5W,经营者万金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海宝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芜湖市海宝文化用品店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海宝文化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诚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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