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何卫冬,均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萍,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红江农场三十三队111号。
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杨凤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与杨凤萍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杨凤萍同意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5元,杨凤萍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