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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妙千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30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妙千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妙千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0号之一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众涌工业区2-1-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解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远东、江伊琳,分别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尾(永宁水厂旁),广东省中山市************、6幢(共设2处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许某1。

被告:妙千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第三栋。

法定代表人:张思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妙千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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