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15号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娇,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