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溢祝,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溢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与被告蔡溢祝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