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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蔡溢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29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蔡溢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蔡溢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溢祝,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溢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与被告蔡溢祝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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