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2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关菊,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李关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李关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