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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6知民初15号
案件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6知民初15号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经营者:陈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秋逸,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以下简称“广安皮草生活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被告广安皮草生活馆经营者陈建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游秋逸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安皮草生活馆立即停止在市场招牌上、室内外广告上、网络宣传等经营行为中使用“广安海宁皮草城”、“海宁皮草城”、“GALC广安海宁皮草城”名称商场招牌、宣传广告牌等,并删除广安皮草生活馆微信公众号“广安浙商皮革城”上使用的“广安海宁皮草城”、“广安海宁皮草城”图片标识及文字;

2.判令广安皮草生活馆立即停止侵犯海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行为同诉讼请求1;

3.判令广安皮草生活馆赔偿海宁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及为制止广安皮草生活馆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2万元,共计192万元;

4.判令广安皮草生活馆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海宁公司前身是海宁浙江皮革服装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由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发起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于1999年2月25日设立,注册资本11.2亿元,主营业务为皮革专业市场的开发、租赁和服务。

2010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目前国内唯一公发上市的皮革专业市场举办者。

海宁公司是“海宁皮革城”(总部)及辽宁佟二堡、成都、新乡、沭阳、北京、哈尔滨等地“海宁皮革城”连锁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四川省南充市“海宁皮革城”品牌许可人。

1994年9月22日,“海宁皮革城”(总部)正式开业,市场名称持续使用时间已超过24年。

2009年为区别在浙江以外区域设立的“海宁皮革城”分市场,海宁公司在浙江总部市场上使用“海宁中国皮革城”名称,但相关公众及消费者仍习惯以“海宁皮革城”名称称呼海宁公司开办的市场,实践中海宁公司的实际使用和对外宣传也多为“海宁皮革城”。

二十年来,海宁公司致力于打造“海宁皮革城”品牌。

时至今日,“海宁皮革城”已经成为国内知名度最高、影响力最大的皮革专业市场,享誉全国,在皮革企业、专业客商和广大消费者心目中拥有非常高的认知度和品牌认同感,也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2011年8月29日,海宁公司就“”名称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月28日和2013年5月7日分别取得在第35类与第36类服务类别上的服务商标专有权。

经过海宁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成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皮革市场服务品牌。

广安皮草生活馆在未经海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命名为“广安海宁皮革城”、“广安海宁皮草城”、“GALC广安海宁皮草城”。

在泰和国际商贸城市场顶部外设置的招牌上、收银台墙面大量使用上述名称标识,该市场经营面积20000平方米,于2015年经营至今。

广安皮草生活馆在其开办的微信公众号“广安浙商皮革城”内使用“广安海宁皮革城”、“广安海宁皮草城”等名称进行宣传、推广活动,使其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广安皮草生活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对海宁公司的市场信誉造成了重大损害。

广安皮草生活馆辩称,1.海宁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具体的皮制产品的生产销售,与广安皮草生活馆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模式均不相同;

经营者陈建兴系海宁市人,进货来源系海宁生产批发的皮草商品,以广安海宁皮草城系善意使用地方名称,因此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

海宁公司简称系“海宁皮革城”,不能对以带有县级地名的商标申请保护。

2.海宁公司未取得“HCLC海宁皮革城”、“HCLC海宁皮草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审查”),其不得对该两类商标申请保护。

海宁公司申请的“海宁皮革城HCLC”35-广告销售(申请号12344344)商标,于2015年10月19日处于宣告无效中,其不能就无效的商标主张保护。

“海宁皮革城HCLC”36-金融物业类商标与广安皮草生活馆经营业务不属于同一类,与本案无关。

海宁公司的商标权系普通商标,不属于跨地域保护的对象。

“皮革”与“皮草”二者之间从词源义、读音、视觉、普通百姓的理解及行业权威中均存在实质性的不同,海宁公司也对二类材质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广安皮草生活馆使用的商标标识在色彩、字体上均存在显著区别,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3.广安皮草生活馆租赁场所面积仅4757平方米,且有大量空置区域,与海宁公司诉状所称被告经营面积(20000平方米)不符,且在经营过程中年年亏损,至今尚欠40万元房租未付。

4.微信公众号“广安海宁皮革城”系案外人申请注册,与广安皮草生活馆无关,且该公众号仅18人关注,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今都未宣传使用,因此对海宁公司未造成任何影响。

5.广安皮草生活馆为减少不必要的纷争,避免本次诉讼给自己造成损失,已将店招修改为“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并将收银台上“GALC”广安地方商会单位的英文缩写去掉。

综上,海宁公司不享有本案诉讼的实际权利,广安皮草生活馆亦未侵犯其商标权,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请求驳回海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海宁公司于1999年2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11.2亿元,经营范围为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经营模式为对市场进行宣传、管理、收取租金,不直接销售商品。

海宁公司的前身是海宁浙江皮革服装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开办的专业皮革市场于1994年1月开工建设,1994年9月开业运营,2007年10月和12月,海宁浙江皮革服装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名称变更,开始使用现有的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

2007年1月其被授予“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海宁公司除了在海宁的总部开办了皮革制品的专业销售市场外,还在辽宁、成都、新乡、沭阳、济南、重庆、南充、哈尔滨等地设立了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办了皮革制品的专业销售市场,作为海宁总部市场的分市场。

海宁公司为扩大其总部市场及分市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资金进行自身广告宣传,在对外宣传中一直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7月15日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记载,截至2014年12月31日,海宁公司总部已投入近40亿元,建成开业的市场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115万平方米,2009年至2014年营业收入合计568,651.44万元,市场推广宣传投入额合计21,564.56万元。

2017年6月16日,海宁公司与加盟方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军帆公司)、担保人杨斌签订了《加盟协议》,约定海宁公司授权南充军帆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期间在各城市核心成熟商业街区建立城市中心精品皮革商场连锁店时,允许其在宣传推广招商中,使用甲方品牌,即“海宁皮革城”名称和LOGO,南充军帆公司每年向海宁公司支付品牌加盟费:1万平方米以下,每年50万元;

2万平方米以下,每年60万元;

3万平方米以下,每年70万元;

3万平方米以上,每年80万元。

目前海宁公司认定南充军帆公司在南充开设海宁皮革城加盟店,第一年加盟费60万元。

该协议签订后,成商集团南充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海宁公司主张支付品牌加盟费60万元,南充军帆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海宁公司支付加盟费30万元。

海宁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了《全国文明市场》《重点培育的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中国百强商品市场》《省重点市场》《中国浙商行业龙头市场》《2012年度省外销售浙货突出贡献市场》《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等多项荣誉称号。

各级各界领导人也对海宁公司市场进行过多次视察。

根据中国皮革协会2013年6月12日的文件记载,在中国皮革协会对全国30个皮革行业特色区域统计年报中,2010年至2012年期间,海宁公司下属的海宁中国皮革城(海宁皮革城)市场规模、成交额均居第2位。

2013年5月7日,海宁公司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第989973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

金融服务;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管理;

商品房销售;

经纪;

信托;

典当;

不动产出租”,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海宁公司向长宁县公安局、成都市都江堰工商行政管理局、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对海宁公司对相应市场涉嫌侵犯其商标注册权的投诉及时进行了处理(拆除、销毁相关侵权标识)和回复。

2019年3月14日,海宁公司委托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公证处“公证云”拍照存证功能拍摄照片的位置信息、所取得相关拍摄存证的照片及“公证云”系统生成的相关文件申请出具公证书。

2019年3月18日,该公证处受理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2019年3月18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登录其“在线公证平台”后台,调取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2019年3月8日拍摄的标注有“泰和商贸城4楼海宁皮草城”“广安海宁皮草城”“海宁皮草城”“广安海宁皮草城地址:枣山泰和国际商贸城1号楼4楼”招牌、横幅、宣传海报及标注有“GALC广安海宁。

该公证处对上述照片保全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核实后,刻录至光盘,分别加封,并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89号公证书。

2019年2月26日海宁公司申请公证处对广安皮草生活馆微信公众号“广安浙商皮革城”账号主体“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该微信公证号首页“广安浙商皮革城”名称下方写有“2万方规模10万新款华丽登场!

原广安海宁皮革城”内容;

2016年10月30日发表“广安浙商皮革城购物抽大奖”一文表述有“……广安浙商皮革城(原广安海宁皮革城),2015年创建并营业,是目前川东地区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皮革专业市场,川东地区皮革业龙头市场……目前总部广安市场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作为川东皮革产业的领军者,浙商皮革城秉承‘服务皮革产业,引领皮革时尚’的宗旨,通过总部市场的扩容、连锁市场的拓展、经营业态的提升以及管理模式的创新,不断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打造川东乃至全国的皮革风尚标。

……浙商皮革城广安店地址:泰和国际商贸城××楼××”;

2017年9月21日发表“【广安海宁皮草城】首届大型双面呢·羊绒大衣节璀璨登场”一文:文中表述有“广安海宁皮草城三周年庆”“(十月一日正式开业)一切尽在广安海宁皮草城”内容并配发有开业庆典活动商品图片。

查看的上述内容均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并进行截屏打印后,该公证处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654号公证书。

2015年10月18日房天下发表“幸福视角:探访广安海宁皮草城”一文表述有“广安海宁皮草城位于广安,目前入驻商户已达四十余家。

……早就听说中国规模大、最具影响力的皮革专业市场——海宁皮草入驻广安枣山商贸园区泰合国际商贸城,已于国庆期间隆重开业……”并在文中配发有大量该市场正面、内部照片,显示广安皮草生活馆市场墙体上使用“广安海宁皮草城”的大字标识市场地面上竖立“GALC广安海宁皮草城”标识牌。

“麻辣四川第一网络平台”2016年11月28日发表“【独家福利】厉害了word哥!

广安海宁皮草城福利来了,挡都挡不住!

(公布中奖名单)”一文中表述“海宁中国皮革城,1994年建成开业,是目前是中国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皮革专业市场,中国皮革业龙头市场,中国皮革服装、裴皮装、毛皮服装、皮具箱包、皮毛、皮革、鞋类的集散中心,也是皮革价格信息、市场行情、流行趋势的发布中心。

目前总部市场总建筑面积约112万平方米,经营户4500多家,已开业连锁市场建筑面积约282万平方米,包括辽宁修二堡、江苏沐阳、河南新乡、四川成都、湖北武汉、黑龙江哈尔滨等连锁市场,山东济南、新疆乌鲁木齐两大市场于2015年9月开业,北京、天津、河南郑州等连锁项目正在陆续筹建和建设中……以往广安的消费者要买高档皮草只能成都和重庆的市场去,如今,海宁皮草入驻广安泰合国际商贸城,投资几千万,给广安人民带来福音……广安海宁皮草城如今火爆开幕,在盐亭、岳池、雅安都有咱们的海宁皮草城”并在文中还配发有该市场外正门、市场内卖场、商品及活动奖品等内容的照片。

广安皮草生活馆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经营范围:服装、服饰、皮装、皮鞋、皮带、皮草、帽子、箱包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广安市广安区光武东路88号泰和国际商贸城1号楼四层。

于2015年9月开业,该商贸城内外的墙面、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均使用了“广安海宁皮草城”字样。

另查明,海宁公司与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因海宁公司与陈建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海宁公司需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并开具有增值税准用发票。

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2831元。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海宁皮革城”是否属于海宁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广安皮草生活馆对“海宁皮草城”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广安皮草生活馆对“海宁皮草城”的使用是否侵犯海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广安皮草生活馆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从海宁公司提交的证据看,海宁公司自1994年开始已在对外经营中使用“海宁皮革城”的名称,且持续使用近二十年,海宁公司除在浙江海宁开设了“海宁皮革城”市场作为总部外,还通过独资经营或与他人合营等方式在佟二堡、成都、重庆、沭阳、北京、哈尔滨、南充等地区开设了“海宁皮革城”的分市场,以“海宁皮革城”为市场名称的专业皮革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广的辐射度和覆盖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记载,2009年至2014年,海宁公司的营业收入合计568,651.44万元,共投入21,564.56万元在中央及地方各地各种媒体上以“海宁皮革城”的名称指代其开设的专业皮革市场就公司业务进行广告宣传。

海宁公司在海宁开设的市场自开设以来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市场”“五星级专业市场”“中国百强商品市场”等多项荣誉称号,在2007年1月还被授予“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在中国皮革协会对全国30个皮革行业特色区域统计年报中,2010年至2012年期间,海宁公司下属的海宁中国皮革城(海宁皮革城)市场规模、成交额均居第2位。

另,近年海宁公司发现其他地区有开设的市场以“海宁皮革城”的名称进行招商经营,并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海宁皮革城”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进行行政、司法保护,且获得支持。

综合以上事实,海宁公司作为皮革专业销售市场的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内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在皮革专业市场的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所经营的市场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而就海宁公司经营的专业皮革市场,虽然有时以“海宁中国皮革城”进行称呼,但更多的场合和对外宣传中,仍然是一直沿用“海宁皮革城”这一名称,该名称经由海宁公司首创后持续性宣传、使用,以及相关公众之间的指代使用,致使相关公众将“海宁皮革城”与海宁公司经营的专业市场主体之间形成较强的关联性,使消费者能从“海宁皮革城”这一特有名称与其他皮革类专业市场产生明显区分,故“海宁皮革城”已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综合考量海宁公司对“海宁皮革城”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规模、宣传力度以及“海宁皮革城”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海宁皮革城”可以认定为海宁公司拥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广安皮草生活馆经营范围系皮革制品的销售,从2015年10月18日房天下发表“幸福视角:探访广安海宁皮草城”一文“广安海宁皮草城位于广安,目前入驻商户已达四十余家……”及2016年10月30日发表“广安浙商皮革城购物抽大奖”一文表述有“……广安浙商皮革城(原广安海宁皮革城)……作为川东皮革产业的领军者,浙商皮革城秉承‘服务皮革产业,引领皮革时尚’的宗旨,通过总部市场的扩容、连锁市场的拓展、经营业态的提升以及管理模式的创新,不断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打造川东乃至全国的皮革风尚标”的宣传表述来看,其经营模式有招租商铺、开拓市场、进行市场管理之意,再结合实际有入驻商铺的表述,能够认定广安皮草生活馆有商铺招租的服务。

虽广安皮草生活馆称所有商铺其均是自己经营,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其租赁商铺、进行市场管理的经营模式与海宁公司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的业务类似。

海宁公司在全国多地开办了销售皮革制品的分市场,故海宁公司与广安皮草生活馆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竞争关系,双方应遵循正当合法的竞争手段来扩展各自的业务。

但广安皮草生活馆将其经营场所命名为“广安海宁皮草城”,并在经营场所所在楼栋楼顶、外部广告标牌、指路牌及内部广告横幅、微信公众号等多处标注“广安海宁皮草城”的字样,上述就“海宁皮草城”字样的使用方式,具有明显的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意图,虽“海宁皮草城”,与“海宁皮革城”存在“草”与“革”的一字差异,但“皮草”与“皮革”是类似商品,普通含义上更具近似性,在“海宁皮革城”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便广安皮草生活馆与海宁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同,其上述对外商业使用“广安海宁皮草城”的行为亦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海宁中国皮革城提供的市场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二者具有许可、关联关系,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即便广安皮草生活馆中商铺销售的产品的确来源于海宁的皮革企业,其突出使用“广安海宁皮草城”的方式也超出了客观描述商品来源的范畴,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正当使用”。

综上,广安皮草生活馆的上述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市场提供的服务与海宁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会造成相关公众做出该市场系由知名商品名称“海宁皮革城”的经营者在广安开设的误认,其在“麻辣四川第一网络平台”2016年11月28日发表“【独家福利】厉害了word哥!

广安海宁皮草城福利来了,挡都挡不住!

(公布中奖名单)”一文中的表述更有引导消费者误认为其是“海宁皮革城”经营者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广安皮草生活馆的上述经营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海宁皮革城”这一知名商品名称的知名度,继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意图,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

海宁公司的第9899737号“”注册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海宁公司作为权利人,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在该商标未被宣告失效前,海宁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民事权利均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海宁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包含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租赁,该类别与广安皮草生活馆提供的服务类别构成相同类别,广安皮草生活馆在经营中对“海宁皮草城”的上述使用行为,与一般的描述性使用具有明显区别,其通过与涉案市场所在地“广安”的组合使用,使得“广安海宁皮草城”既具有标示市场名称的作用,亦具有商品的商标标识作用,符合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对比海宁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系由英文字母“hclc”和中文“海宁中国皮革城”组成,由于该商标注册前,海宁公司已经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中长期使用了“海宁皮革城”的名称,且该名称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该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具有较强区分度的文字系“海宁”和“皮革城”,“中国”二字在国内环境下显著性极小,因此,体现该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核心文字的组合即“海宁皮革城”,故广安皮草生活馆使用的“海宁皮草城”与海宁公司注册商标省去“中国”后的中文部分,在读音、字形和含义上非常相似,在两个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难以体现明显区别,应认定构成近似,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另,从广安皮草生活馆的主观意图分析,广安皮草生活馆确定其名称时,作为经营皮革制品专业销售市场的经营者,理应知晓该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经营者,其中包括了海宁公司在全国各地已经开办的专业市场均以“海宁皮革城”命名,且海宁公司依托“海宁皮革城”的知名度,申请注册了以“海宁”和“皮革城”为核心文字的上述注册商标,广安皮草生活馆在为其经营的市场命名时,理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注意度,主动避让“海宁皮革城”这一文字组合,但广安皮草生活馆没有为之,故其主观上明显存有过错。

因此,广安皮草生活馆使用“海宁皮草城”的行为亦构成对海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广安皮草生活馆虽辩称其经营模式与海宁公司不同,但其内部具体以何种方式进行经营均不影响其使用“海宁皮革城”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认定。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广安皮草生活馆使用“海宁皮草城”的名称,既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海宁公司可以请求广安皮草生活馆停止侵权行为,故海宁公司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广安皮草生活馆应立即停止在其经营行为中使用“海宁皮草城”的名称字样,对标有“海宁皮草城”字样的资料、招牌、广告等予以销毁拆除。

就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庭审中海宁公司明确,本案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更为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海宁公司主张按照其在南充地区许可费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海宁公司授权南充军帆公司在南充市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和LOGO,南充建市较早且经济较为发达,而广安皮草生活馆所处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市场地段相对较差,亦属于综合性市场中的部分楼层专营皮革制品,故赔偿数额可参照“海宁皮革城”在南充地区的许可使用费,并结合涉案市场的具体经营情况、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还考虑到:1.海宁公司的“海宁皮革城”知名商品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好的知名度;

2.广安皮草生活馆为攀附海宁公司商誉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有故意;

3.广安皮草生活馆位置较偏,且2015年9月对外开业后亦有部分商铺空置;

4.2019年底爆发××事件,且持续近半年,对广安皮草生活馆影响较大,有的商铺已经没有继续经营;

5.海宁公司提起诉讼后,广安皮草生活馆为消除不良影响,已经主动将店招修改为“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并对标有“广安海宁皮草城”的相关宣传进行拆除。

综合以上情形,本院酌情确认广安皮草生活馆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包含海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海宁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海宁皮草城”的名称;

二、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含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券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0元,由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200元,由广安市广安区时尚皮草城生活馆负担5,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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