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68号之二 原告:上海余味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96弄2号11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陈祥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锐粥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津路31-1号。
经营者:刘锐。
被告:上海食里粥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999号208室、209室、210室。
法定代表人:徐金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竹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208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郇晨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余味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锐粥店、上海食里粥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竹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中止诉讼,后因复工复产于6月12日恢复审理。
原告上海余味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余味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余味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余味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