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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鸿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奥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854号之一
案件名称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鸿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奥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鸿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奥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1854号之一 原告: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南街道杨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汪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红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鸿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柯家村无门牌7(1幢整幢)。

法定代表人:陈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解,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临安奥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玲珑街道福兴街87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明。

原告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鸿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奥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第三项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8460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与原告节能灯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5月25日原告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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