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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科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513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科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科恩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马镇绵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帮禄,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恩有限公司(KONECORPORATION)。

住所地:芬兰,赫尔辛基00330,卡塔诺第1号(KARTANONTIE,00330HELSINKI,FINLAND)。

法定代表人:约翰内斯•法兰黛(JohannesFrande),该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玉石镇古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姜威(WILLIANBINGHANJOHESON),该公司总裁。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家彬,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科恩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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