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原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3AF。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甲6号7层701内710B室。
法定代表人:金姬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穿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人传媒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未来穿戴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由京东公司自营店铺销售,京东公司不存在销售行为,不承担实际的侵权责任,本案不应由京东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未来穿戴公司的住所地并非位于北京,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在北京市,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2.惠人传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未来穿戴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惠人传媒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从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购买,京东公司构成销售,为本案适格被告。
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故本案应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驳回未来穿戴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查明,2020年5月8日,未来穿戴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由原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惠人传媒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之一京东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在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京东公司是否实际实施了被诉侵权销售行为,并非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的范畴,未来穿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8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马军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0日 关键词 发明专利;
侵权;
地域管辖 涉案专利 用于榨汁机的汁液提取模块(专利号:ZL201410279786.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原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