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33号 原告:刘海亮,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廊坊中建御澜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金光道南侧,西昌路以东,育英路以西御澜华府小区25号9层。
法定代表人:候雅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廊坊中建御澜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海亮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