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348号之二 原告:黄俊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伟,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黄俊勋诉被告杭州九天服装网管理有限公司、秦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俊勋撤回对被告杭州九天服装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黄俊勋于同年6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合并变更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俊勋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俊勋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俊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