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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90号
案件名称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本町一丁目6番2号。

代表人:樫尾和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9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就有关专利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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