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20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临颍县小占生活超市。
住所地:临颍县城关镇北街十字街东北角。
经营者:侯亚丽,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颍县小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程序、实体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5025元退还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