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6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仙环,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因凤,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仙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仙环及其辩护人李因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号院内的×号房间和×号房间查获被告人周仙环购进、存储欲予销售的假冒加拿大鹅品牌羽绒服7400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其所使用的商标、衣服款式外观与正品外观基本一致,均系假冒,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出厂价计算合计人民币40222000元(其市场价合计为人民币64136000元)。
被告人周仙环于当日主动到达现场投案并对销售假冒的加拿大鹅牌羽绒服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仙环持有的OPPO牌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仙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周仙环辩护人的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作罪轻辩护。
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购买时未注意到品牌的问题,但是在卸货的时候听别人说有问题,所以他积极在订购吊牌,事后8月30日也收到他定制的吊牌了。
被告人除了仓库里的这些涉案服装外,没有其他衣服可以替换吊牌。
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中止的意图及行为;
2、根据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
3、涉案衣服定价过高,被告人不识字,基本上不会手机转账,都是支付现金。
请法官考虑到差价太大的问题。
网上假冒产品的销售价格基本上都是一百多元,请法官考虑到自由裁量的权利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未遂、自首,请法官考虑对两个情节合并减轻处罚;
5、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
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且家庭困难。
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仙环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欲予销售,且未销售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仙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仙环系犯罪未遂、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周仙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周仙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仙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OPPO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