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259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志兵,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系个体工商户巴南区志兵餐饮店(原名巴南区樊志兵老麻抄手店,现已注销)的经营者。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樊志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