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855号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德力戈尔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MA1BBUDQ68。
法定代表人:蒋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悠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二巷8-7智达大厦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JN80A。
法定代表人:刘高车。
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悠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