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2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裕县万家乐购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朝阳路135号(金百利广场负一层)。
经营者:吴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裕县万家乐购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