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82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国道望岗段沙片自编181号广州市富煌五金综合批发市*自编A101。
经营者:蔡贵兴。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