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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龙沙区明琳化妆品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2民初2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龙沙区明琳化妆品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龙沙区明琳化妆品经销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明琳化妆品经销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华广场1号。

经营者:林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龙沙区明琳化妆品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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